为方便贫困患者就医,减轻贫困患者经济负担,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,我院设立“惠民病房”。
一、“惠民”对象
(一)持有我省县(区)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、农村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相关证件的城乡“低保”居民、农村“五保户”,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。
(二)退出现役的残废军人、在乡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,以及享有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。
二、减免比例
减收5%治疗费(不含材料费)、减收10%检查费、减收50%住院床位费。
三、有关要求程序
1、三级证明。村委会开证明信,证明患者是低保户(残疾人、优抚对象、五保户),盖村委会、乡政府(乡民政所)、县民政局的章。市里低保户盖(居委会、街道办事处、区残联或区民政局)
2、低保证(残疾证、退伍军人优抚证)。
3、结账发票。
4、结账后的星期一,拿好证明、证件、发票来综合楼506党委办公室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