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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“惠民病房”政策

为方便贫困患者就医,减轻贫困患者经济负担,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,我院设立“惠民病房”。

一、“惠民”对象

(一)持有我省县(区)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、农村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相关证件的城乡“低保”居民、农村“五保户”,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。

(二)退出现役的残废军人、在乡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,以及享有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。

二、减免比例

减收5%治疗费(不含材料费)、减收10%检查费、减收50%住院床位费。

三、有关要求程序

1、三级证明。村委会开证明信,证明患者是低保户(残疾人、优抚对象、五保户),盖村委会、乡政府(乡民政所)、县民政局的章。市里低保户盖(居委会、街道办事处、区残联或区民政局)

2、低保证(残疾证、退伍军人优抚证)。

3、结账发票。

4、结账后的星期一,拿好证明、证件、发票来综合楼506党委办公室办理。